《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講解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基本條件和具體要求,以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體系的具體構成。基本條件包括依法開采、證照齊全有效、具備必要的安全出口、不超能力生產、不使用淘汰設備、不超層越界開采、建設可靠的井下安全避險系統、確保煤炭資源量充足、無重大安全隱患等。具體要求涵蓋了安全生產方針的貫徹、科學管理、制度建設、技術保障、生產現場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工程質量控制、作業環境改善、隱患排查與風險預控、變化管理、教育培訓等多個方面。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體系分為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兩大類,井工煤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體系包括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面設施等11個部分;露天煤礦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體系則包括穿孔、爆破、采裝、運輸、排土、機電等13個部分。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適用于煤礦行業的各類企業和相關監管機構,特別是從事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開采的企業。該文件為煤礦企業提供了一套系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考核標準,旨在提升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率,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該文件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檢查依據和評價標準,有助于推動煤礦行業的整體安全質量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