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重大安全隱患停產撤人制度》講解了礦井在面對重大安全隱患時如何進行停產和撤離人員的規定。該制度旨在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減少人員傷亡,并維護礦區和社會穩定。制度中明確了五種需要啟動停產撤人的情況,包括災害性天氣導致全礦井突然停電、瓦斯濃度接近或達到爆炸限度、出現自然發火征兆、井下涌水量顯著增大以及其他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安全隱患。此外,詳細規定了礦井停產撤人的組織架構,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的停產撤人領導小組,成員涵蓋總工程師、分管各領域的副礦長及相關科室負責人。各成員職責明確,如礦長負責下達命令并制定計劃,總工程師協助制定技術措施,安全副礦長落實安全措施并控制入井人員等。同時,還規定了停產撤人的具體順序,從下達命令到最終確認所有人員升井的全過程。最后,強調了停產撤人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確保現場負責人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礦井重大安全隱患停產撤人制度》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尤其適用于存在潛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井。這些隱患可能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威脅到礦工的生命安全。該制度不僅適用于礦井日常安全管理,也適用于應對突發性災害事件,如極端天氣、電力故障、瓦斯泄漏等緊急情況。通過明確的組織架構和責任分工,確保在遇到重大安全隱患時,能夠迅速、有序地實施停產撤人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維護礦區生產秩序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