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令8號《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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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令8號《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docx
《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講解了我國針對核動力廠、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許可管理規定,該規定由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7月11日審議通過,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規定旨在規范民用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及退役等環節的安全許可活動,確保這些設施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文中詳細描述了核設施營運單位在申請各類安全許可證時所需滿足的具體條件和提交的材料要求。對于場址選擇,規定明確指出核設施營運單位需完成安全評估論證并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相關審查申請書和分析報告。此外,規定還對建造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行了詳盡說明,包括初步安全分析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并強調了建造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同時,針對首次裝投料前的運行申請,規定列出了應提交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質量保證文件、應急預案等內容。對于特定情形下的場址選擇和建造申請合并提交也做出了具體安排,如新選場址擬建類研究堆或在現有核燃料生產基地內建設前端設施等情況。
《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所有涉及民用核動力廠、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環設施的營運單位。這涵蓋了從核電站到實驗堆,再到核燃料生產加工與貯存的各種設施。無論是新建項目還是現有設施的變更或延續,只要涉及到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直至退役等任一階段的安全許可事項,均需遵循此規定。此外,對于那些計劃進行核設施轉讓、變更營運單位或遷移等活動的企業或機構來說,同樣要按照該規定接受嚴格的審查批準流程,以確保所有操作符合國家最高標準的安全要求,保障公共健康與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