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令12號《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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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令12號《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docx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講解了生態環境部令12號的實施細則和具體要求,旨在科學、有效地評估和管控新化學物質可能帶來的環境風險,以保護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該辦法明確了新化學物質的定義,即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并規定這些物質在境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時需進行環境管理登記。文件強調了對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較大危害性的新化學物質的重點管控,實行分類管理,包括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三種形式。同時,它還設定了不同年產量或進口量的新化學物質所需辦理的不同等級的登記手續,并指出醫藥、農藥等特定產品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后也需遵循此規定。此外,該辦法確立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的主導地位以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的監督職責。鼓勵和支持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及控制技術的研究與應用,倡導環境友好型化學物質的發展,并賦予所有單位和個人對違規行為舉報的權利。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涉及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相關活動。特別針對那些可能對環境和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無論是本土企業還是計劃向中國出口此類物質的外國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在開展業務之前完成相應的環境管理登記程序。對于原本屬于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等領域的產品,如果其新化學物質成分擬被改作其他工業用途,則相關的生產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同樣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確保所有新化學物質均處于嚴格的環境監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