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_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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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_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doc
《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_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講解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規范。該辦法旨在確保事故信息能夠及時、準確、完整地傳遞,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置。文件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事故發生后的具體報告流程,包括時間限制和上報層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需在接到事故信息后1小時內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還需同步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可直接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此外,文件明確了不同級別事故的逐級上報時限不超過2小時,以及電話快報的要求和內容,同時詳細列出了事故報告應包含的具體信息,如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時間和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經濟損失估計及已采取措施等。
《安監總局令[2009]第21號_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安全管理機構,特別是涉及高風險作業的企業,如礦山、化工、建筑等行業。這些行業由于其作業環境復雜、危險因素多,更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需要嚴格遵守本辦法中的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定,以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迅速響應,減少損失。同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也必須依據此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的信息報告與處置機制,保證全天候值班制度的有效運行,確保社會各界能及時獲得事故信息并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