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令[2006]第10號_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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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06]第10號_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doc
《安監總局令2006第10號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講解了對煤礦安全規程中放頂煤開采規定以及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要求的修訂內容。針對放頂煤開采,文件明確了更為嚴格的條件和技術措施。在初次采用或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采用放頂煤開采,必須基于詳細的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制并審批開采設計。同時,強調了制定全面的安全技術措施,涵蓋防瓦斯、防火、防水等多個方面,并禁止使用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矸)。對于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提出以預抽為主的綜合措施控制瓦斯含量。文件還列舉了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的具體情形,包括煤層厚度不足、采放比過大等。此外,文件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配備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并且其安裝、使用和維護需符合規程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安監總局令2006第10號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煤礦企業,特別是那些計劃或正在實施放頂煤開采工藝的企業。該文件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旨在確保煤礦企業在遵循嚴格的安全標準下進行生產活動,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它不僅適用于煤礦企業的管理層和技術人員,也適用于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確保他們能夠依據最新的安全規范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