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令[2012]第44號_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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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44號_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2013]第63號修改).doc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講解了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制定背景、適用范圍和主要條款。該辦法旨在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培訓秩序,確保培訓質量,并促進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具體而言,該辦法涵蓋了安全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及職責、安全培訓大綱的制定與實施、優秀教材的評選和使用等內容。此外,還明確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在安全培訓工作中的監管責任。根據此辦法,安全培訓對象包括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對于這些人員的培訓,辦法規定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并詳細闡述了不同級別監管部門對各自區域內相關人員的培訓任務。例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監部門人員和中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培訓,而省級安監部門則負責市級、縣級安監人員以及省屬企業和中央企業分公司或子公司相關人員的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涉及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和個人,特別是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還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它為上述機構和人員提供了詳細的培訓指導方針,包括但不限于培訓內容、方式方法、組織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有助于提升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保障生產安全,減少事故風險。同時,該辦法也適用于那些需要接受安全培訓以滿足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人士,如注冊安全工程師、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