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講解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其他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需按照應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源長制”公示制度接受全員監督。文件強調遵循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將“管控大風險、防范大事故”作為首要任務,在相關企業全面實施“源長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總源長,構建安全管控機制。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把“源長制”視為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加強部署檢查確保其落實到位。總源長是本企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可設分源長共同承擔職責,包括開展危險源辨識評估、完善設備設施與監測系統、制定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管理操作人員及培訓技能、進行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治理、強化特殊作業安全管控、制定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等。此外,建立公示制度,設立源長公示牌,健全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問題,強化風險管控,消除隱患;通過工作記錄確保查詢追溯性,并加強監督考核,對未按要求建立或實施的企業采取嚴厲措施,依法處罰安全事故責任者。同時,以推動“源長制”為契機,強化執法檢查和聯系指導,明確各處危險源的源長并建臺賬,中央企業及其他企業總部也應督促各分公司、子公司認真執行。
《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適用于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及其他行業領域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這些單位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和區域劃分等,合理設置總源長和分源長,確保每一位源長都能切實履行其在危險源辨識評估、設備設施維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人員培訓、風險管控、應急準備等方面的職責。此制度不僅為上述企業提供了系統的安全管理框架,還特別強調了企業內部監督機制的重要性,確保所有員工能夠參與到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來,形成全員參與、共同負責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