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管理制度》講解了為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而制定的制度。該制度定義了重大危險源是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并強調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部門主要負責人需全面負責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文件還詳細規定了各部門應對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建立包含評估報告、安全管理制度等在內的檔案,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具備資格的評價機構主持,評估報告應涵蓋評估依據、基本情況、危險因素辨識等內容。當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法規標準變化時,企業應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報備。新產生或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情況也需及時報告備案。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分為四個等級。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保證安全管理所需資金投入,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加強監控和安全管理。同時,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制度,責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每年進行兩次模擬演練。
《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管理制度》適用于涉及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單元的企業。具體包括化工、石油、天然氣、冶金、建材等行業中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如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這些單位需遵循本制度的規定,確保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全面有效的監控和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