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講解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該法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職責,規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條件、程序及期限,強調了行政復議機關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具體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許可證管理等決定不服時,可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對于行政機關侵犯經營自主權、變更農業承包合同、違法集資等情況,也可提出復議申請。該法還允許申請人一并提出對相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對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審查。此外,該法詳細規定了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限制、申請人資格以及委托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行政復議受理和決定的具體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等多個領域。該法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特別是當這些主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尋求解決。本法也適用于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指導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該法還適用于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賦予其參與行政復議的權利,以維護各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