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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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docx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講解了在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對于各類妨礙防控工作的犯罪行為的具體定罪標準。該文件明確了對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對生產銷售偽劣防治產品、假藥劣藥的行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定罪,并從重處罰;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行為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處罰;對虛假廣告宣傳、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詐騙財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分別以虛假廣告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定罪處罰;對暴力威脅阻礙防疫工作、聚眾打砸搶、編造傳播恐怖信息等妨害公務和社會穩定的犯罪行為,依照刑法相關條款依法從重處罰;對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交叉感染的行為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適用于各級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時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指導。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醫療器械制造商、藥品生產商、廣告商、零售商、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一般公眾在內的所有可能涉及此類案件的主體。該解釋為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