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氮氣窒息事故》講解了2006年2月20日10時20分左右,在某石油管理局建設集團化建公司對化工集團甲醇分公司合成氨裝置火炬系統進行檢修作業時發生的氮氣窒息事故,導致3人死亡。該事故發生在合成氨裝置停車并進行吹掃、置換和充氮保護后。2月19日,發現火炬系統伴熱管線有凍堵泄漏現象,次日,化建公司球罐公司的4人檢查火炬系統伴熱管線凍堵泄漏情況。在查看臥式阻火器水封罐蒸汽伴熱管線時,發現水封罐地坑積水,拆卸開水封罐人孔蓋準備查看內部是否泄漏時,項目副經理余某違章進入罐中而暈倒。技術員趙某和經理馬某相繼進入救人也暈倒,最終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氮氣窒息死亡。直接原因是水封罐內充滿氮氣造成人員窒息。間接原因包括進罐前未辦理許可手續、未檢測分析、未采取防護措施以及盲目施救擴大了事故。管理原因涉及臨時性檢維修項目生產組織混亂、現場管理不嚴格、施工單位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基層干部集體違章等。事故性質被認定為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8人受到行政處分,多人被撤職或警告。
《2·20氮氣窒息事故》適用于石油化工行業的施工及檢修作業單位,尤其是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該案例強調了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辦理進罐許可手續,進行檢測分析,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同時,對于化工裝置和危險區域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業加強現場管理和人員培訓,確保作業人員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和技術素質。這對于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