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突出管理制度》講解了礦井在防突管理方面的組織架構和責任分工,明確指出通防科長為現場管理第一責任人、主任工程師承擔主要技術責任、掘進(采煤)隊隊長負責本隊的防突工作、技術員負責具體的技術措施制定。文檔描述了掘進或回采工作前必須由技術員依據現場條件編制完善的防突技術措施,并需經過礦總工程師審批才能生效。文中強調執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重要性,并規定了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必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以確保安全。對于采用遠距離放炮的安全防護措施,文檔詳細規定了放炮地點的選擇、電源切斷要求、人員撤離安排以及放炮后的檢查程序。同時,文件明確了在特殊地質條件下需及時調整防突設計并重新報批的要求。此外,文檔還對防突措施的記錄保存、效檢成果的報送及審批流程做了嚴格規定,確保所有操作均有據可查。對于避難硐室的設置,文檔指出了壓風自救裝置的數量配置標準,并要求安裝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保障緊急情況下的通訊暢通。最后,文件還強調了預測報表附帶地質素描圖的重要性以及效檢時鉆機操作的規范性。
《防治突出管理制度》適用于煤礦企業,特別是那些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風險的礦井。該制度為井下作業提供了系統化的防突管理框架,不僅適用于礦井的管理層和技術人員,也涵蓋了直接參與掘進和回采工作的區隊長及一線工人。通過對防突措施的具體規定,確保所有相關人員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從而有效預防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這一制度同樣適用于監管部門,用以監督和評估煤礦企業的防突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