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排水管理》講解了井下排水系統的具體要求和管理措施,確保礦井在涌水情況下的安全運行。文件規定中央水泵房必須配備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以應對不同情況下的涌水量。當前配置四臺MD450-60*9型水泵,兩臺用于日常運作,一臺作為備用,還有一臺用于檢修,并且強調要保持這些水泵的良好狀態。對于水倉容量也有明確說明,中央水倉需容納8小時的正常涌水量,采區水倉則應能容納4小時的盤區涌水量,同時要求空倉容量維持在總容量的50%。此外,文件指出所有排水點需有專人負責操作泵機、排水及清理煤泥等任務,保證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處于低水位。各排水點還需設置警示牌與設備管理牌,包含詳細信息如編號、隊組名、型號等。為便于后續查閱,要求建立水泵運行日志并保存一年。地質測量科被賦予監督職責,需要強化對井下各作業面排水管理的監督與考核。
《井下排水管理》適用于煤礦生產企業中涉及井下作業的各個部門,包括但不限于礦山開采作業隊、設備維護團隊以及安全管理機構。它不僅為井下工作人員提供了具體的排水操作規范,也為企業管理層制定了監督和考核的標準。這有助于提高整個礦區的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在面對涌水風險時能夠有效應對,保障人員生命安全和企業財產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