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用稻谷NYT116-1989》講解了飼料用稻谷的質量要求、試驗方法以及檢驗規則等內容。該標準規定了用于飼料的稻谷中雜質的最大限量,如泥土石塊不得超過0.5%,篩下物不超過2%等,同時對不完善粒也設定了嚴格的比例限制,例如蟲蝕粒、病斑粒、生芽粒和生霉粒等總和不得超過8%。在含水量方面,要求控制在14.5%以內以確保其儲存穩定性。對于色澤氣味的要求是具有正常稻谷固有的色澤和氣味,無異味和異臭。關于試樣的抽取,詳細描述了取樣工具、取樣部位及數量,保證樣品能代表整批貨物的質量。并且制定了明確的檢測步驟來確定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規定,包括使用分樣器進行均勻混合分樣,采用容重器測定容重,利用感觀法判定氣味色澤等。最后還明確了質量爭議時解決辦法,若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可共同取樣送至第三方機構仲裁。
《飼料用稻谷NYT116-1989》適用于飼料生產企業、糧食收儲單位以及相關監管部門。飼料生產企業依據此標準能夠挑選出符合生產需求的優質稻谷原料,從而保障所生產的飼料品質優良且穩定。糧食收儲單位可以按照標準準確驗收入庫稻谷,避免不符合要求的稻谷流入市場。監管部門則借助該標準加強對市場上流通的飼料用稻谷的質量監管力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