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講解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守的多項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文中詳細列出了企業選址布局及規劃設計需遵循的具體要求,強調新設立企業和新建項目應位于政府規劃的專門區域,并與重要場所保持安全距離。此外,文件還對廠房、作業場所、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等方面提出嚴格要求,如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設備制造單位資質認證、禁止使用淘汰工藝設備以及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同時,文件明確指出生產區與非生產區需分開設置,并確保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距離,建(構)筑物間的安全距離也需滿足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于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文件同樣規定要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作業場所需設置監測、監控等安全設施,并在設施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適用于全國范圍內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尤其是山東省內的相關企業。該文件旨在為這些企業提供一個全面且系統的安全生產指導框架,幫助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無論是新建企業還是現有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都應依據此文件進行自查和完善,確保安全生產條件達到規定標準,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