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講解了為加強天津市內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該辦法描述了機動車停車場的分類與定義,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并明確了道路停車泊位的性質。該文件規定了機動車停車場及道路停車泊位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進行管理。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屬地管理工作,如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拍賣等。此外,該辦法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以及推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確保停車場設計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對于新建或改建項目,必須按照規定配建停車場,不達標者不予審批。針對停車泊位不足的情況,應根據實際情況改建或擴建,并對難以配建停車泊位的項目收取易地建設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嚴格控制總量。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適用于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具體來說,適用于各級政府部門,包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此外,本辦法也適用于從事機動車停車場建設和運營管理的企業和個人,以及需要在天津市內停放機動車的所有車主。通過此辦法,旨在提高天津市整體停車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城市交通更加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