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作業管理》講解了對有毒有害物質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的具體措施。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固定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設計標準、高頻輻暫行衛生標準、放射線防護規定和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等有關要求。生產所需的有毒和放射線材料必須儲存在專設倉庫,建立保管制度、專門管理和發放制度。針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強化維護,定期檢修,確保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職能部門同意和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停用,嚴禁擅自拆除或挪用。對于有毒害物質的設備、管道、容器檢修時,需嚴格遵守焦化行業和公司安全檢修的規定。當生產作業場所噪聲超過國家標準時,應采取消聲、吸聲、隔聲措施。生產過程中的有毒害物質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對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加強通排風、回收凈化和綜合利用等措施,保證生產作業場所工業衛生達標。作業人員在有毒有害生產操作崗位作業或對相關設備、管道、容器檢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及防毒面具。不同介質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操作崗位,根據實際情況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或配置相應的防毒器材,防毒器材由相應職能部門選型,公司統一購買配備,分廠負責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使用。
《有毒有害作業管理》適用于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生產的各類企業,特別是化工、制藥、冶金等行業。該文件為這些企業在日常生產管理和安全管理方面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質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它也適用于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一線操作人員以及參與設備檢修的技術人員等,旨在通過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嚴格的管理措施,降低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