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動火安全》講解了在燃氣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循的嚴格規定和程序,確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動火手續部分指出,在燃氣設備上動火前,動火單位需提前一天到安環處燃氣防護站辦理許可證,且若計劃檢修動火的時間和地點有變動,則需要重新辦理手續。同時強調動火前要檢查動火區域附近的易燃物、爆炸品及燃氣可能泄漏點,確保防范措施可靠。帶氣動火要求明確了燃氣壓力應不低于2000Pa并保持正壓穩定,含氧量不得超過1%,并且要設置專人看守壓力表以監控燃氣壓力變化。此外,還需準備滅火器等降溫用具,并限制無關人員靠近動火現場。停燃氣動火部分則詳細描述了在切斷燃氣來源后,必須用蒸汽、氮氣或自然通風徹底清掃燃氣管道,確保無任何可燃氣體存在,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燃氣動火安全》適用于從事燃氣設施建設和維護的企業以及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燃氣公司、化工企業以及其他涉及燃氣設備安裝、檢修和改造的行業。該文檔為這些企業和人員提供了詳細的動火安全指導,幫助他們在實際工作中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性,防止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