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民爆物品丟失措施》講解了確保民用爆炸物品在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以防范物品丟失風險。文件強調主管領導需每月召開專業性例會,監督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操作規范的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安全意識。文檔還指出庫房設施的安全保障應做到門窗門鎖牢固、配備防盜防爆等設施,并實行人防技防犬防三結合的方式。對于爆破器材的購買,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超區域審批或自由買賣。發放使用環節需遵循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出入庫登記要做到日清月結無差錯。在爆破現場,要求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確保實際消耗和剩余物品得到嚴格管理。運輸方面,需要按規定辦理運輸證并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運輸工具的選擇也有嚴格限制,禁止使用柴油車、翻斗車等不適合運輸民爆物品的車輛。停工停產期間也要加強民爆器材的看守,確保不發生物品流失現象。
《防止民爆物品丟失措施》適用于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單位以及涉及爆破作業的相關行業。該文件為上述領域的工作人員提供了詳細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他們了解如何合法合規地處理民爆物品,從而最大程度上減少因管理不當導致的物品丟失風險,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