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講解了事故報告的程序、內容以及時間要求。該文件詳細規定了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對于較大以上等級事故,還應當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描述了報告的內容涵蓋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發生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關于事故調查處理方面,它強調了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組成相應層級的事故調查組,成員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明確了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統計制度部分,則規定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歸口直報系統,確保數據及時準確上報,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各行業領域中,凡是涉及到生產活動并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企業都應遵循這一制度。無論是制造業、建筑業還是交通運輸業等行業,只要存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都需要按照此制度嚴格執行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統計工作,以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