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講解了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要求。該條例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強調了企業在安全管理中的主體責任,并對從業人員的資質及培訓提出了具體規定。根據2013年修訂版的內容,法規重點在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同時強化地方政府的作用。條例還特別指出,鐵路監管部門將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而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需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此外,條例詳細列出了對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危險化學品項目的建設單位的安全條件審查程序,包括建設單位必須進行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提交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條例也設定了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條例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并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這不僅包括化工企業、倉儲物流企業,還涵蓋了港口、鐵路等相關運輸部門以及科研機構等可能涉及到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場所。條例特別針對這些領域制定了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旨在確保每個環節都能遵循嚴格的安全標準,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通過明確各方責任,強化安全意識教育和技術培訓,條例為實現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