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規定》講解了公司如何通過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確保礦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進行。該規定明確了總經理(礦長)擔任組長,總工程師為副組長,成員涵蓋各分管副經理、安監部部長等關鍵崗位人員,并設辦公室于安全監察部。規定指出每月30日前召開由高層參與的隱患排查會議,評估上月整改情況并規劃當月措施,包括制定具體整改措施、明確責任單位與個人、確定完成時限及資金安排。此外,各單位需在29日前自行組織隱患排查會,對C級以下隱患做出相應處理并向公司匯報無法解決的問題。每周還需召開一次隱患排查例會,確保及時發現并解決潛在風險。對于重大隱患,要求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并向上級部門報告,未能按時完成整改或上報不全將受到處罰。整個過程強調通過記錄、建檔立冊等方式跟蹤隱患治理進度,確保所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及相關高危行業企業,特別是那些需要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標準的企業。它為管理層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流程來識別、評估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從最高領導到一線員工都能參與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此規定不僅有助于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還能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它也適用于具有類似安全管理需求的其他工業領域,如石油化工、冶金等行業,這些行業同樣面臨復雜的生產環境和較高的安全風險,需要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