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及其職能》講解了對煤礦安全檢查員所必須具備的職業素養和個人要求進行了詳盡的規定。文中強調了安全檢查員需要有強烈的職業精神,包括熱愛本職工作且具備嚴謹工作作風;此外,還明確了該職位的工作經歷要求,規定了至少五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這能夠保證從業者對井下環境與潛在風險的了解。在知識技能方面,從業人員需熟悉并掌握煤礦領域的三大規程以及相關法規,并且需要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相應資格認證才能正式上崗。關于健康方面,則指出其身體狀態要能適應高強度的井下檢查任務。
對于職能描述,《煤礦安全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及其職能》闡述了一系列安全檢查員的核心責任,這些責任涵蓋廣泛且細化明確。從參加被檢單位關于政策執行狀況的審查,到參與工程設計審查及新建項目投產驗收等一系列監督職責;同時包括組織和參與各種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發現并阻止違規現象的發生等。更重要的是,在事故發生時迅速響應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各項具體操作。此外,還提到了與教育培訓有關的內容如協同相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并且積極倡導鼓勵員工自發組織的安全網絡建設工作。
《煤礦安全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及其職能》適用于中國境內的煤炭行業尤其是涉及到井工開采類的企業。任何參與或者計劃參與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相關人員,都可參照此內容來指導自身的工作行為與發展路徑。它不僅為現有在職的安全檢查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也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用于選拔或評估準備就職于該崗位的新任人選。通過遵循該文提出的各方面標準可以大大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效率,確保礦工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