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講解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定義、分類及飛行活動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條例闡述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機構的職責,強調要遵循國家安全觀以及安全和服務發展的原則進行管理,并指明國家將統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系統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條例同時涵蓋了行業標準與適航許可的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生產企業被要求設置產品識別碼,并且所有非微型無人機制的擁有者需要完成實名登記。對于運營單位,條例則規定除特定情形外,使用小型以上級別無人機從事飛行活動需向相關部門申請運營合格證,并確保配備足夠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有相應的基礎設施設備,完善的運營制度規程,以確保能有效實施安全運營。條例也提及到為保護公共權益和資源,從事相關經營的公司還應購買責任保險,同時對市場流通后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存在質量問題或設計缺陷的情況明確了召回和整改措施。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適用于參與中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銷售、維修和應用的所有企業及相關人員。它為該領域的科研和技術融合創新提供了指導性方向。適用于任何希望在中國境內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作業活動的人士或團體,尤其是那些有意開展商業用途的操作者和企業主,包括但不限于農業服務提供商、測繪公司、應急救援團隊等。本條例還特別關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能涉及的安全領域問題,是所有與無人機產業相關的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行動指南,在保證無人機飛行安全的同時促進產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