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講解了火災事故的詳細調查規程、管理職責和相關工作程序,涵蓋了從火災發生后及時響應到場到具體事故的深入調查處理全過程。本規定確立了調查工作應堅持的“及時、客觀、公正、合法”原則,確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及非法干預事故調查。法規對調查的各級部門權限進行明確分配:從地方縣級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至省市級別均有不同層次分工與配合機制;同時特別提到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特殊性質帶來的專屬管轄責任范圍。此外,在面對社會重大影響火災事件如涉及重要公共設施時需通知刑偵部門協助并介入偵查,還強調軍事設施火災需調派專家協助以提高精準度和效率。對于財產損失輕微且當事人無異議的小型火災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單人即可開展快速取證記錄;一般流程則要求雙人以上參與并能根據需求邀約專業人士加入以保證調查全面深入,甚至設立專家組輔助研究復雜案例。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具備潛在火災風險或已經經歷火災事故的相關行業和單位。它主要面向各級政府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這些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組織提供行動指南,規范其在接到火警后直至完成調查整個鏈條上的行為方式;同時也覆蓋了其他可能涉及到的專業部門如鐵路、交通、民航等領域中對應的公安消防力量以及軍警協作中的特定場合,為上述所有對象構建出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火災事后應急處理和事故原因追蹤的工作標準與制度保障體系,確保火災后續處理過程依法、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