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講解了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流程,明確了相關的法律和程序規范。該法規詳細規定了哪些類型的化學品需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并描述了如何開展此類鑒定工作。化學品涵蓋各種單一成分、化合物及混合物,并指出化學物理危險性是指根據國家或行業標準判定的燃燒性、爆炸性、腐蝕性等性質。對包含特定成分但尚未確定其整體危險性的化學品,未列在《危險化學品目錄》內且未明確定義其危險特性的化學品以及其他以研發為目的并有一定量產出且物理危險未知的新化學品進行了界定。文檔中也規定了國家級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以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范圍;設立技術委員會處理有關仲裁事宜和公告鑒定情況;登記中心進行最終評估審核并支持相關工作的展開。對于化學品生產、進口的企業或單位而言,《辦法》闡述其應主動普查和確認化學品的風險屬性,確保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明確規定申請鑒定時的流程,測試內容包括一系列與危險性直接關聯的因素以及相關的理化特性,鑒定報告需要包含詳盡的信息如化學品及其申請方名稱、檢測儀器詳情及結論等內容。此外還提到如果相關企業和單位對任何階段的結果有異議,則允許按規定途徑提請重新鑒定或是向專門組織求訴,并要求記錄樣本保存至少半年以上以便日后查驗。對于已完成全部過程的情況,《辦法》要求編制分類報告,并交由指定中心審查,若仍存在爭議可以再度提出請求復核的程序。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適用于涉及化學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以及銷售的企業或單位,特別是那些含有已列入危險化學品類目列表成分但不確定整體危險性的產品制造商,或者開發新型物質的科研機構。此外本辦法亦指導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的地方政府部門正確理解其在管理化學品鑒定與分類中的角色與任務。具體涉及到從事可能涉及爆炸、自燃、助燃等一系列潛在危害物質作業的操作人員及其上級管理者必須遵循這些規則來保護人類生命財產的安全。通過這套管理辦法的執行確保所有相關領域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而降低因化學品誤用或濫用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