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講解了進一步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措施與依據,包括引用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相關政策法規,特別強調通過預防為主的理念來達到持續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的目標。它區分了安全隱患與安全風險,并指明安全隱患是存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而安全風險則是評估后對可能性及損失程度的綜合判定,需進行分級管控降低到可接受范圍。文中指出各單位要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從最高負責人到每一個員工都承擔各自的排查治理責任,確保對發現的隱患能夠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以及預案上的落實,并形成隱患和風險預控的閉環管理流程,在處理新開工項目或工藝設施投入運行等情況時未充分評估不得進行生產和作業;在治理過程中要遵循及時有效先急后緩等優先順序。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適用于礦山等行業中的所有相關企業與組織機構。這不僅包括直接參與開采工作的企業實體,如煤礦開采公司等,而且適用于任何擁有或操作可能涉及安全隱患的生產設備或項目的單位,也覆蓋為礦業提供工程設計、建設安裝及其他服務支撐的專業隊伍和外包服務商。該制度特別指導那些需要遵守中國國家層面出臺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規,特別是從事高危行業的企業,比如涉及到煤礦生產的企業,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內部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以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及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