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講解了針對企業安全隱患進行系統的排查和治理流程,以及具體實施方案。該文檔首先強調車間、分廠每月需要定期對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安全隱患進行全面自查。對于發現的小規模安全問題應及時自行處理,遇到無法獨自解決的重大隱患則立即向上級安監部門匯報。公司層面根據上級的安排部署,在適當的時間開展統一的安全檢查,確保隱患能夠得到及時準確的統計與上報。
文檔還進一步闡述了礦級機構應構建一套完善的事故隱患報告登記、督辦、銷號系統,并通過設立多層級的隱患管理機制以強化監督職能。所有發現的問題無論輕重均需詳細記錄并匯總到相應的臺賬中,由專門部門負責跟進直至隱患排除并驗收合格為止。特別指出了在整改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時限規定,一般情況應在30天內完成整治,最長不超出60天,且在此期間要持續落實監控工作以防止出現新的風險因素。針對那些未能有效推進整改工作的單位,將采取嚴肅追責和通報措施來督促整改任務順利完成。
文件還定義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具體內容,按照可能引發事件的危害性和處理難度分為一般和重大兩類,其中涵蓋了從作業環境至管理系統在內的各類潛在問題點,并明確了這些隱患的識別依據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分標準。此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確立了一套明確的責任分配原則,強調各部門和人員之間應當協同合作形成三級管理體系,在此架構內共同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規范化與高效化。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適用于電力生產及相關產業領域內的各類生產企業,包括但不限于電廠內部的不同職能部門如鍋爐、汽機等關鍵設備的操作班組,還有各級管理階層以及負責安全保障的專業團隊。本指南旨在為上述組織或部門提供關于如何實施系統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及具體方法論支持,確保各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適合自己的操作規程,進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升整體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