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講解了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一種法定的強制性保險措施對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及其促進安全生產的作用。該文件基于2003年5月23日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從九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強調企業需要為施工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辦理此類保險并支付費用,范圍覆蓋整個工程項目。它指明,對于已經在本地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在現場施工時仍然可以再加入這個保險以獲得更完善的保護;同時,明確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應包含項目從開工到竣工驗收合格整個階段;如果工程提前完成,保單責任自動停止,遇到延期,則要申請順延。在保險金額設定上,各地主管部門應依據實際情況來制定最低額度要求確保受傷者能夠得到有效賠償。保險費需納入建筑工程成本,并通過風險因素決定具體費率,包括工程類型規模等因素,采取差別費率及與安全記錄掛鉤浮動費率機制來調動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熱情;投保方式方面指出總承包商負責為分包單位辦理由其分擔部分保費,并建議用不記名和不限人數模式簡化流程,且要求未完成投保不得發放許可;關于索賠程序提倡簡便高效,設置監督渠道以防止發生意外卻不報險情形出現;對于安全服務則鼓勵選擇具有良好事故預防能力的機構,或借助中介機構提供的支持涵蓋從現場風險評估、技術咨詢等多領域;行業自保方面提到可以借鑒國外成熟模式根據當地實際狀況嘗試建立行業內部或聯合形式自保機制。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從事各類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特別針對高風險建筑行業提供保障指導,不僅適用于新啟動建設項目同樣面向正在建設中的工程項目。此制度對各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具備規范價值,為確保本地區建筑工地達到基本安全保障要求提供了法律和操作指引。它還涉及建筑行業相關的監管部門以及保險機構,幫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在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前后應該如何處理保險問題,并引導保險公司提供優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