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違紀懲罰制度講解了針對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制定的詳細處罰規定。該文件描述了對企業干部未能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以及本企業安全生產相關政策制度的情形進行經濟處罰的具體要求。對于各級干部未能積極采取措施治理有毒有害物質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狀況的情況,明確指出了相應的處理措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不嚴格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并且重復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也受到嚴格的懲罰。制度還提及干部盲目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引發設備或人身事故等行為將會遭受罰款。對發生事故故意隱瞞不報、虛報或者延遲上報的有關人員同樣給予嚴厲經濟處罰,以督促各人員遵守規定。同時拒絕接受安全生產方面的教育并且蓄意辱罵領導或安全部門工作人員也會遭受一定的金錢罰則。最后對于勞動紀律方面也有相應的懲處機制。
違章違紀懲罰制度適用于各類型工業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包括工廠廠長、車間主任以及生產一線的操作工人等人員類別。這份文件旨在促使這些群體認真對待并嚴格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義務與責任,從不同方面保證整個生產流程的安全合規性,避免違規操作或者不正確行為對企業運營造成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