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員配置規定》講解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專職人員配置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針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及危險物品單位,明確應設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于規模在300人以上和以下的企業具體說明了人員配備形式。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聯合發布文件,指出化學品企業除設置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之外,強調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相對獨立的重要性,并對化學類企業的專職人員專業學歷要求、從業年限等方面做了嚴格界定。安監總局令11號補充道,在煤礦、非煤礦山等領域從業人數較多的企業,需有一定比例注冊安全工程師;而對于冶金、有色、建材等多個行業的指導意見則更進一步提出企業按不同比例配備管理人員的要求,從業人員超300人的應設安全管理機構并根據行業差異設置不低于規定比例的專職人員;300人以下也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同時要保證相應能力培訓及待遇。
《安全管理人員配置規定》適用于各涉及安全生產管理需求的廣泛領域企業,尤其涵蓋礦山、建筑施工、危化品、工業制造(如冶金、有色)、以及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企業,無論是大中型規模達到300人以上的公司或者是小微企業均需要按照法規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或者安排專職和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這一規定的實施可以促進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中風險預防措施更加規范,從源頭確保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