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講解了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基本原則,即未查清事故原因、未對事故責任者和公眾進行充分教育、未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的情況下不予輕易結案放過的嚴格態度。該文檔描述了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規指揮、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或在知曉存在隱患而不作為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人施以行政處分。對于犯罪行為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強調了隱瞞不報事故信息、拒絕接受調查的行為同樣需要面對行政處罰,并且構成犯罪的人員也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特別指出,六類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必須嚴肅處理,如工作中不負責任致禍的主要責任者、拖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執行者、強迫員工從事高風險作業引發災情的指揮者、削減勞保措施的決策人以及讓故障設備長期服役而導致危險的責任人還有重復同類問題未能汲取教訓并整改者。而針對這些人員的處分參照企業的職工獎懲制度與勞動合同條款執行,并具體劃分了一般性事故、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內部處理層級與上報審批路徑,同時賦予上級管理機構直接干預情節惡劣案件的權限。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處理》適用于各類制造業和服務業等廣泛行業領域的企業組織。它為企業提供了關于如何應對安全事故的一套規范框架,尤其是指導企業在面對安全事故時遵循嚴格的三不放過原則,幫助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從而降低再次發生類似的風險。本制度還為管理人員提供了識別、評估并依法處置各類違法行為的標準指南,有助于明確責任范圍內的各項任務和職責。無論是高層領導層還是現場操作員都能從中了解到自身權利義務界限,并在實踐中加強安全防護,確保企業穩定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