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講解了企業為確保生產安全事故得到妥善處理而設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的相關規則、管理和運作方式。該辦法描述了適用于山東地區特定行業和領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措施,旨在落實責任、提升安全意識及確保事故發生后搶險救災工作順利展開。依據山東省相關規定以及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的通知,《企業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指出企業需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存儲一定金額的風險抵押金,這筆資金專款專用,用于事故搶險與善后處理。文中明確規定不同類型規模企業(如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對應存儲的不同標準數額,詳細說明如何按照所屬管理權限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風險抵押金實施核定與監督,同時強調了這些管理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以制定具體的監管方案,并報上級單位備案。此外,文件還闡述了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辦法,比如變更法人代表時不作為延遲存入的理由,且明確了跨省經營情況下已經支付過的風險抵押金不需再次繳納的原則。進一步地,該辦法規定了風險抵押金的具體使用范圍,涵蓋了生產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救援成本和后續事宜支出。最后提到在事故未得到有效處置時或者負責人失蹤等特殊條件下,經相關機構批準可動用這部分資金支持應急救援行動,以此保障公眾利益不受侵害。
《企業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的企業。本辦法主要面向上述領域中的生產企業,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并且面臨較高安全事故風險的企業。其目的是促使各企業在遵循國家及省級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條例,通過交納并有效管理安全風險抵押金這一手段來加強自我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以保證在不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下可以快速籌集足夠的資源用于及時應對、減輕損害后果,并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適用范圍內還包括中央駐魯企業和省屬企業,以及市縣級層面各類大小型企業,覆蓋全省大部分具有潛在安全威脅的生產運營單位。對于涉及跨省市經營活動的企業而言,在提供合法合規的有效證明之后可以免除重復繳存的要求,從而更加靈活合理地配置企業財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