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規定》講解了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法律依據與具體要求。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明確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具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涉及危險物品生產等特定行業的主要負責人需要通過主管機構考核方能任職,并且不得收費。此外,《安全培訓規定》明確了總局3號令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具體規定,包括首次和每年的再培訓學時要求。例如煤礦、非煤礦山等行業的新上崗員工需要完成不少于72學時的崗前培訓及年度復訓學時不小于20小時。對于從業人員調換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再回到工作崗位時,需要接受新的部門級安全培訓以確保其了解新的工作環境中的安全隱患。
《安全培訓規定》適用于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高危行業如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制造等領域的企業。這類企業在日常運營過程中面臨更多的潛在風險,因此需要更為嚴格的安全管理和培訓制度,確保所有管理人員以及新入職、換崗或長期離職后重返崗位的員工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培訓,掌握最新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技能,從而預防事故的發生。同時本規定也為各級主管部門提供執法參考,有助于監督企業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