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實施辦法》講解了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關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具體規范。為加快事故處理進度、落實責任追究和促進防范工作,根據國發 201023號文及安委會相關規定,此文件明確規定適用范圍為發生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辦法指明自治區安委會負責全區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且明確指出五種情況實行掛牌督辦:設區市政府5日內未組成調查組或履行職責、事故調查報告延遲提交、政府部門逾期不批復調查報告、部門未按政府意見處理事故責任單位與人員、以及調查結論失真存在錯誤的情況。文件詳細說明掛牌督辦的通知程序、通知書應包含的內容(事故名稱、督辦事項等)、地方政府接收掛牌后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督辦期限到期后的檢查處理步驟,對于未能合格完成督辦事宜的相關部門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此外,《辦法》規定對一般事故的督辦參照該辦法,并遵循更高層級法律法規對事故督辦的規定。
《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實施辦法》適用于廣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參與較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包括設區市政府在事故后的應急響應,組織事故調查組,撰寫并上報事故調查報告等活動;也適用于地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事故發生后各機構是否及時、有效地按照規定落實整改措施,確保責任人依法被追究相應責任。這不僅有助于加強各市對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提高對事故后續工作的執行力,同時也保證信息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以推動整個自治區范圍內安全生產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