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部部長安全職責》講解了基建部部長的全面安全生產職能和具體工作任務。文件闡述了基建部部長需要貫徹宣傳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確保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對部門內所有與生產安全相關的工作負總體責任以及對公司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安排。作為該部門及專業領域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需直接承擔安全領導職責。文件描述了基建部部長在組織和監督多項工作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編制并實現基建計劃、管理工程項目招投標、把控合同條款的簽訂執行情況、審核施工方案、處理工程施工中所需土地事宜等。同時說明了針對不同類型工程事故的責任,基建部部長需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來協調或主導調查、分析與整改,保障后續工作正常推進。文件還明確了基建部部長負責評定承包商資質等級以及對承包商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并定期評估承包商表現,通過日常監督管理保證合作方符合項目要求。
《基建部部長安全職責》適用于所有具有建筑工程或基礎建設項目的單位,特別是在存在大規模建設和改造活動的企業或政府職能部門。它旨在幫助基建領域的管理者深入了解自身對于確保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所肩負的重大職責,并指導相關人員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任務,確保各項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此外,本文件有助于提升建筑行業各參與方之間合作關系的質量,特別是業主與承包商間的協同配合,確保項目順利開展并有效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