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講解了動火作業的分類、審批流程以及具體要求等內容。制度明確了設立固定動火區需滿足遠離易燃易爆區域、具備實體防火屏障、保持暢通道路、確保無危險物品存放且配有消防器材等必要條件,并對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內不同類型的用火作業作出了嚴格區分。對于在禁火區內的非生產工藝性火源使用,包括電爐等日常用具,則明確規定需辦理用火證并限定有效期限。此外,制度還詳述了動火作業等級的劃分原則,如將處于運行狀態中的高風險生產裝置或區域內進行的作業劃為特殊動火,在已停機并處理過的裝置上的作業可降級管理等情況。針對每一級別動火前都應進行分析檢測,并且根據結果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來避免火災爆炸的發生。制度中規定各級管理人員與參與者的職責權限明確,如動火項目負責人需了解具體情況并向工人傳達安全要求;動火人在收到許可證后需檢查現場安全狀況;監護人員要實時監督并處理異常狀況;分析人員必須確保取樣科學準確;審核批準人則須確保整個流程符合安全規范。同時,在執行動火操作過程中還需遵守一些特定的操作標準及取樣保留等相關事項,這些細致的規定能夠從源頭上控制風險。
《動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適用于涉及工業生產加工領域的石油化工企業以及其他有類似工藝操作過程的工廠,例如煉油廠、化工制造廠、天然氣加工廠、涂料制造單位以及任何可能存在可燃易爆物的工作場所。該制度旨在保障上述行業的工作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減少潛在的環境污染威脅,同時也為這些行業內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詳細的指導依據。無論是設備安裝、維修養護還是常規作業過程中涉及到的動火行為都能參照這一制度來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