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講解了2010年國家為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的實施細則,以及后續在2015年的修訂完善過程。本規定明確界定了各級管理部門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制度監督的責任劃分,并指出了各部門的具體職能: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督促煤礦建立和完善帶班下井制度,監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或處罰,監察機構實施國家層級監察。本規定詳細列出適用對象,既涵蓋正常生產的礦井也包含新建設的各類煤窯項目,同時對煤礦及其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技術負責人等提出具體要求。文件進一步闡明了帶班工作細節,確立領導人員需每月達到一定的帶班次數,規定他們在下井時必須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管理任務。對于出現險情,煤礦帶班領導人要迅速決策并帶領工作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此規定的另一個關鍵點是強調監督和透明度,不僅設定了帶班記錄檔案管理制度來保障信息保存不少于一年,還建立了公示制度以便于群眾及社會各界監督帶班下井工作的執行情況,以此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的煤礦生產和建設相關活動。特別是針對煤礦生產企業而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確保其管理團隊能夠嚴格執行帶班下井的要求。此規定還涉及到多個層面的監管部門,旨在促進地方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加強日常性、季度性和年度的重點督查力度,確保帶班制度的有效落實。此外,該文件也為從業人員提供了保護機制,賦予他們在發現無領導帶班下井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進入危險環境工作的權利,以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這對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提升整體安全管理效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