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目標風險管理考核辦法》講解了適用于公司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制度,詳細界定了從高層到各車間部門的責任與義務。該辦法規定考核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據安全生產難易程度將各車間劃分為三類進行差異化考核,明確了風險金收取的標準、時間及調整機制。考核以年初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及日常安全工作為依據,采用百分制評分,每季度考核一次并計算年終平均得分,設定90分及以上為全面完成、80-89分為完成、70-79分為基本完成、60-69分為部分完成、60分以下為未完成的評價標準。針對特定事故設置了嚴格的否決條款和處罰措施,特別是對于死亡事故、重大火災或爆炸等事件采取嚴格的安全風險獎扣措施,并強調事故報告時限不超過24小時,瞞報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理。該辦法還特別關注員工培訓、安全檢查等方面工作的達標情況,并對各項具體指標設定了明確的扣分規則。此外,對考核結果為全面完成、完成和基本完成的單位,給予相應比例的風險金返還及獎勵;而未能達標的單位,則僅能獲得本金返還或直接扣除風險金本金。
《安全責任目標風險管理考核辦法》適用于企業內所有涉及安全管理與執行的崗位人員及部門,涵蓋生產一線車間到管理層各部門如生產部、安全部等核心運作單元以及支持性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銷售部等。此文檔旨在指導公司內部各類人員理解和遵守安全責任考核的具體要求與流程,幫助不同級別和性質的工作團隊根據自身的安全風險類別落實具體的安全管理工作細則,通過經濟激勵和懲罰相結合的方式促進企業整體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鼓勵全體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活動,強化全員的安全意識與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