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講解了建筑施工企業在從事建筑活動前,應按規定向相應級別的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文中詳細描述中央管理和地方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流程:前者需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后者則向省級或直轄市建設部門遞交資料。建設主管部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5天內須完成審核工作并通知結果;通過審查的企業可獲得安全許可證。對于未達到條件者則不予頒發,并告知具體原因,同時要求此類企業整改合格后才可再次提交申請。在評審過程中如涉及到跨專業領域時,例如鐵路交通水利等行業工程項目,則可以征詢相關部門意見,保證評價的專業性和全面性。文中強調了有效期為3年,在期滿時企業若在三年內遵法守紀無死亡事故發生,可以不經再次審查直接延期;反之,則按程序辦理。此外,還特別指出建筑施工企業遇信息變更或公司注銷等特殊情況下所對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理方式及證件丟失補辦步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建筑施工行業,旨在為準備進入市場或已進入市場的相關企業提供安全生產資質管理方面的指導。它不僅包括大型集團總公司這樣的央企系統下的施工企業,也涵蓋了地方各類不同規模的建筑施工單位。本規定幫助相關機構理解如何依法進行許可證的申領和維護,同時也為企業明確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規范,以及對自身安全生產水平提升提出了指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