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辦法》講解了安全生產違規行為以及安全事故的具體懲罰措施,旨在強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追究機制。文件明確指出現有制度是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制定的。在執行中,遵循依法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同時,該辦法詳細闡述了不同級別的安全責任事故如何對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問責,并提出了對于未引發安全事故但在管理中存在隱患的違規行為也要進行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文中具體列明如違章指揮、無證上崗等八種情形需要被問責的行為;針對不同的事故程度(包括輕傷、重傷到重大以上),設定了從警告到撤職不等的處分標準。特別地,在多次事故發生或場外交通及分包商等特殊場合下發生事故的責任界定及處罰力度都有明確規定。
《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辦法》適用于集團總部至基層施工團隊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確保自上而下的全面覆蓋。它既適用于各單位內部直接參與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員工和管理人員,也適用于外包給其他單位的工作項目及其相關人員。該政策特別強調了在各級管理層間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各層級管理者對于其管轄范圍內的所有作業活動都需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以保障廣大職工生命安全并保護國有資產免遭損失。通過嚴格界定各單位領導及相關崗位人員的法律責任,鼓勵全體員工遵守安全生產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