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講解了每個生產礦井的安全要求和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必須至少有兩個行人可達地面的緊急出口,并對出口間距進行了嚴格限制,以提升事故發生時工人撤離的安全性。該規章還詳細闡述了新規程對于提高煤炭生產準入門檻的方式,包括嚴格控制礦井的各項參數、通風、運輸及監控等系統的具體要求,強化了機電設備的防護要求,同時新增加了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內容,如明確瓦斯超標情況下的停機撤人規則、降塵措施以及噪音監測要求,從多個方面保障井下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規章還提及新規程對框架結構做出的調整,在原先基礎上新增了關于地質保障以及應急救援方面的編目內容,更加注重預防煤礦災害的地質因素探測工作;強調規程修訂過程中條款的具體化程度,并明確了與現行相關規定之間保持的一致性,防止出現矛盾表述。此外,《煤礦安全規程》對隱患、采裝過程中的概念,安全標志、接地電阻等專業術語作出界定,并且明確了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概念,針對入井管理制度提出了具體的制度構建方向。
《煤礦安全規程》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從事煤礦勘探、設計、開采等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從業人員。這份文檔尤其關注生產一線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及其操作規范指導,涵蓋了從入井前檢查到井下實際作業期間所有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因素控制;適用于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確保其依據規程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政府安全監管機構人員,為其提供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標準依據,幫助監管部門準確把握監察尺度,有效推進煤炭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