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廢棄物處理的辦法》講解了實驗室在處理毒性化學物質和不同類別有機、無機廢液,以及固體廢棄物的具體操作措施與規定。該文件指出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要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有機廢液根據其特性進行了細致分類管理,如低碳的醇類與酮類化合物能經由大量清水稀釋后排入下水道,含鹵素碳氫化合物和一般碳氫化合物需要集中收集于容器,再定期找有資質的代清除代處理機構處理;涉及到無機或有機酸堿廢液需中和至中性或者以清水大量稀釋排放到下水道。對于無機廢液方面又進一步劃分為兩種情況分別闡述處置方法,含重金屬成分廢液須專業處理,其他的一般性無機化合物可稀釋排至下水道;針對有機固體和一般固體廢物,則應使用帶有明確標簽標識的廣口玻璃瓶存放;另外詳細介紹了常見藥品貯存規則,確保不安全因素得以避免,如將具有相互沖突性質物品隔離儲存等。文件還強調非經許可不得私自帶出任何實驗產生的廢物或液體,且要求所有廢棄物的容器保持完好并合理標示,在處理過程中避免容器損壞并遠離危險環境。此外還特別指出在運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間隔距離和容器封閉性的嚴格要求等多方面細節。
《實驗室廢棄物處理的辦法》適用于各類涉及實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在化學實驗室開展業務的相關人員,這包括科研院校、醫療研究所以及各類化學工業企業內的研究人員、實驗操作員。此辦法不僅為他們提供了具體處理不同類型實驗廢棄物的操作指南,而且能夠有效預防廢棄物帶來的污染和安全隱患,提高整個工作環境的安全性和環保指數,也為企業符合環境保護法規提供重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