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辦法》講解了公司動火作業的管理與責任,以及相關執行事項。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定義,包括各種焊接、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作業,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電器,以及使用燃燒方法清理廠區雜草或垃圾。文件強調了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如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不得動火,防火監護人員必須在現場負責安全檢查,并配備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區10米范圍內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高處作業動火必須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防火措施。此外,還詳細介紹了動火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證管理制度,動火作業級別的劃分,如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和固定動火,以及動火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時效。最后,文件強調了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實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得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得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得動火。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適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氣等行業的企業,特別是那些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和高風險動火作業的生產區域。該辦法不僅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體指導,也為員工的安全操作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和流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