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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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2]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doc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講解了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明確了該辦法取代了此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舊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規強調嚴格控制和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主要條款針對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企業設定了具體的監管要求:規定危險化學品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關活動。該管理辦法詳盡闡述了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原則為“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且界定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許可證審核發放與后續管理上的權限范圍,并詳細列出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需遵循的設計防火規范等一系列行業及國家標準;企業相關人員須接受相應教育并具備安全管理資質,以及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框架。對于經營特定種類高風險化學品(如劇毒化學品)、涉及儲存設施經營的情況下,《辦法》也制定了特別條款,確保從選址布局到安全距離保持、專職安全生產人員的任職資格等全方位的嚴謹規范。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目錄范圍內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它不適用于處理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這些特殊品類的企業。這一法規旨在規范危險化學品行業的運營標準,為涉及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或個人提供清晰的合規指引。尤其是那些可能直接關乎公共安全或對周邊社區存在潛在威脅的企業來說,《辦法》中的詳細規定為企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遵循和實踐依據。具體覆蓋領域涵蓋化學生產型企業廠區內外的化學原料購銷商、倉儲服務商、加油站及其他類型的危險化學品流通企業,確保每一個參與者都能在合法的基礎上安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