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講解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定義、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及具體措施。辦法指出,廢棄危險化學品包括未經使用而被拋棄的危險化學品、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由主管部門依法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和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需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管理。辦法明確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強調了減少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同時,辦法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的責任,要求他們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相關信息,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利用、處置。此外,辦法還要求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單位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確保設施、設備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涉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使用者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特別適用于實驗室產生的廢棄試劑、藥品的污染環境防治。該辦法為各相關方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和規范,有助于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環境保護,推動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促進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