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講解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從背景和意義兩方面深入探討這部重要行政法規的出臺過程與價值。本內容回顧了近年來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視度,以及在黨中央的引領下,應急部致力于通過法治思維和方法提升應急管理事業改革發展的成效,逐步形成了“1+4”應急管理法律框架體系的目標愿景。該條例明確了完善各類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研究自然災害防治綜合法律及優化應急救援組織建設等任務。條例出臺旨在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并構建應急管理法制基礎,在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通過總結經驗,細化既有法律規定,提高條例實際操作性和指導效力,進而系統規范和指導生產安全應急處置流程。此外,針對實踐中應急預案不切實際等問題,條例強化了應急準備工作的規定并規范現場救援工作流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適用于涉及礦山、危險化學品、油氣田開采、隧道施工等多個行業領域內,對于各級黨委政府及其下屬職能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和各類安全應急管理機構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指導意義。具體來說,它特別適合負責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的專業人士,從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與人員培訓的部門,承擔日常安全檢查監督職能的監管單位以及需要遵循嚴格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運營活動的所有企業和從業人員使用。同時該條例也為基層企業在發生緊急情況下實施科學高效的事故響應措施提供了行為準則和技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