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為確保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指導各地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的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該標準明確指出存在哪些情況下的安全隱患會被視為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這些情形的標準判定包括:一是未依法取得許可即開展經營活動;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安全風險管理控制制度或未能根據級別落實相應措施;三是缺失隱患排查治理系統;四是無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五是未能設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落實;六是沒有停氣等生產作業的審批管理流程或者執行不到位;七是缺少針對用戶設施的安全定期檢查制度或未能按規定進行。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方面,還列舉了幾種可能構成嚴重隱患的情況,比如儲罐沒有適當監控設備與超限報警功能、液化燃料進出管道未裝設緊急切斷閥、以及未能配置壓力超過限制后的自動響應裝置。
《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鎮燃氣行業監管部門,在他們進行燃氣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能夠利用本標準去辨識并認定城鎮燃氣運營過程中潛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從而依法監督和促使燃氣經營單位及使用者承擔責任,確保按照要求整改隱患,保障居民生命和財產不受侵害,維護整個社區乃至城市的燃氣安全環境穩定可靠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