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10·1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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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10·1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docx
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101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2016 年 10 月 18 日 14 時 50 分許,58 同城網約平臺一貨車粵 S084B9 在光明新區馬田辦事處馬山頭社區馬山頭第一工業園 6 棟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卸貨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新區安監局、光明公安分局、馬田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救援與調查處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為落實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落實隱患整改,新區管委會成立了由新區安監局、紀檢監察局、群團工作部、光明公安分局、馬田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10.18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并邀請寶安區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具體情況如下: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單位為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11 年 7 月 25 日,經營場所:深圳市光明新區馬田辦事處馬山頭社區第一工業區 6 棟 CB 單元,法人代表:巫秋平,注冊號:440301105587564,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離型紙材料、離型膜材料、電子膠粘材料、保護膜材料、印刷材料的銷售及其他國內貿易,離型紙材料、離型膜材料、電子膠粘材料、保護膜材料、印刷材料的加工。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一)事故發生經過2016 年 10 月 18 日下午 14 時 50 分,貨車車主張姬松在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倉庫門口卸載一批包裝薄膜,卸載過程中整捆薄膜傾倒,壓住張姬松前胸致其死亡。(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后,貨車隨車人員楊東鋒立即撥打了 110、120 報警電話,后經消防人員將壓在張姬松身上的貨物抬起,將張姬松移至空地,經 120 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善后情況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張姬松,男,38 歲,身份證號:4325*8070,湖南人,在東莞從事貨物運輸生意。死者家屬已與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簽署死亡賠償協議書。四、事故原因及性質(一)直接原因死者張姬松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卸載包裝薄膜作業時未采取正確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二)間接原因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對生產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三)事故性質調查組調查認為,該起事故是一起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一)死者張姬松安全意識淡薄,在作業時未采取任何足夠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張姬松已經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二)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對本起事故承擔主體責任,建議由光明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給予行政處罰。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深圳市長豐紙塑有限公司應委托安全評價機構,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現狀評價,并結合本起事故對全員進行警示教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責。